繼承1,900萬卻籌不出遺產稅?這招可解★富婆4,000萬遺產無人繼承 全部充公國庫★車禍不管有無過失 等警來再走★鑽法律漏洞 男利用支付命令詐財未遂★看屋到簽約 建議都錄音錄影★提審法新制上路《非由法院逮捕 均可提審見法官》★姊妹花控劣警 脫光搜身(被非法搜身時)★借名登記 所有權仍屬出資者★看不下去 憨農遭奪產 村民公憤《民法》「賭債非債」★沒收新制上路 查扣物品上網拍賣★手機+行車記錄器 全民變警察抓違規★非為離婚鋪路 是學習溝通與尊重有人登門搜索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麼做借人錢沒簽借據 用這招來討錢★「以房養老」★賣屋才知遭課奢侈稅 房仲隱瞞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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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逝留1500坪地不敢要? 她竟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繼承法律常識1
 摘錄自:2021 /10 /14  Yahoo奇摩【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人人都想當田僑仔,但家住台北的陳姓婦人不同,明明繼承的土地沒問題,是農地不用繳地價稅、土增稅,卻堅持要辦理放棄繼承。到底是什麼原因?
鄭文在解釋,陳姓婦人日前到事務所,表示要放棄名下繼承的一塊土地,查資料後發現,該土地為農地,約1500坪位於苗栗,地處偏遠「鳥不拉屎,狗不生蛋」,但沒貸款也沒欠債,因是農地,若想轉售,也不用增值稅,按理說,繼承放著就好,根本不用放棄。
不敢繼承憂小孩可能捲入糾紛
原來陳婦父親過世後,由陳婦及四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本來可五人可用持分方式繼承,但因兄弟姐妹中有一人不願出面辦理繼承,因此改以五人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此狀況讓陳婦想放棄繼承,擔心小孩未來可能捲入家族糾紛,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鄭文在表示,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偏偏這筆祖產並不是單獨所有,也不是持分共有,而是公同共有,這樣還可以單獨拋棄嗎?還是要全體拋棄才可以?
依照內政部107.10.01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規定: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須先為繼承登記,再為拋棄之處分登記,始生效力。
單獨所有與持分共有差很大
也就是陳婦所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單獨所有或是持分共有的情形,拋棄後變成國有土地。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態樣,拋棄後變成其他共有人所有,情形大不同。
鄭文在表示,她聽了大喜,主張立即辦理土地所有權之拋棄,一來肥水不落外人田,土地不會被國家充公,也不會對不起家族的其他共有人;二來了卻心裡的困擾,不用當一個虛有其表的大地主,甚至,造成未來子女們的困擾,放下了心裡的大石頭。
實務上很多祖先的遺產,因為年代久遠,當知道有遺產可以繼承時,往往已經超過3個月,甚至數十年後才發現,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只能選擇繼承遺產。為此,有人繼承遺產後,變成大地主,一夜致富;也有人繼承遺產後,發現是一座山,虛有其表,望山興嘆!
您有類似祖產繼承的困擾嗎?1.土地地點不明,2.土地共有人不認識,3.土地價格不值錢.......如果您繼承的遺產符合上述“3不原則”,這一代不處理,下一代更多人,或許拋棄也是免除煩惱的一個好辦法。
鄭文在補充,民法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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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1,900萬卻籌不出遺產稅?這招可解
摘錄自:2020.12.09 好險網 【文/紀佳妘】繳不出遺產稅原來還有這招可用!一位民眾身後留下銀行1,900多萬元、1筆房地等財產,他的繼承人應繳60多萬元的遺產稅,但卻籌不出錢繳稅,到底該怎麼辦才好?事實上,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稅,快來看看該怎麼做才能向國稅局申請動用遺產。
有一位許先生過世之後,留下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1筆房地等財產,因此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多萬元,繳納期限從今年6月11日開始,到8月10日為止,不過繼承人一時之間無法籌措現金繳稅,卻又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實在傷透了腦筋。
一般來說,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高雄國稅局指出,如果繳稅出現困難時,可在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不過,民眾要注意的是,申請移轉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的應納稅額。因此,以許先生為例,他的繼承人過半同意,人數及應繼分也符合規定的門檻,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換言之,許先生的繼承人只要在繳納期限8月10日前,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資料,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
高雄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拿到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到存款所在地的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只能轉帳60多萬元的遺產稅款。至於剩餘的銀行存款、房屋土地等財產,仍應等稅繳清、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為避免出現沒錢繳稅的窘境,民眾最好能先「預留稅源」,如果在生前先做好壽險等保單規劃,不僅過世後能用這筆保險金繳納稅款,同時也能避免動用現有的資產籌措現金,如房屋、土地、股票等等,就能順利繼承親人所遺留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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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婆4,000萬遺產無人繼承 全部充公國庫
摘錄自:2021-03-06 工商時報【中國時報 吳靜君】財政部公布2020年無人繼承遺產解繳國庫情形,去年最大筆是一位住在北部的富婆過世,遺留4000多萬元現金直接繳入國庫;還有黃金和不動產,則轉交國產署估價處分,依估算,該名女士身價逾億元,相關遺產全將歸國庫。
官員表示,如果遺產已進入國庫,卻又產生新債權人、對債權有疑義,或冒出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益,但至今國庫都沒有敗訴回吐過。
據透露,民眾遺產無人繼承多是產權和債權複雜、被繼承人意外過世,還有繼承人衡量遺產、債務後,決定拋棄繼承,就會轉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來處理相關遺產,償還債務後,現金進入國庫。動產和不動產部分,遺產管理人也會處理乾淨,不能是地上權或與他人共同持分,才能轉由國產署處理、處理後利益也歸國有。
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是否無子女、無親人的老人變多、遺產無人繼承,進而充盈國庫?財政部官員說,依經驗,如是無子女、無親人的被繼承人大多會指定遺產捐給慈善機構,很少進入國庫。真正會進入到國庫的大額遺產,很多都是繼承人誤判,讓財政部直呼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財政部統計,去年入國庫的件數有60件、1.75億元,件數創下歷史新高。最大筆的這位北部富婆,光是逾4,000萬現金上繳國庫,就創下史上單筆第三高紀錄。資料顯示,最高一筆是2013年的1.9億元;次高則是2017年的1.7億進入國庫,這2位被繼承人也都留有動產、不動產,由國產署處理。
雖然富婆遺產進入國庫,依法仍要繳交遺產稅,以遺產稅超過400萬推算,生前身價起碼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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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不管有無過失 等警來再走
2014/06/25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留姓運將(40歲)2月6日開車在桃園市春日路外側車道等紅燈時,騎機車的黃姓女子行進中要停在他車旁等紅燈時,後方一部由吳姓婦人駕駛的小客車未注意路況而撞上機車,黃女失去重心,碰撞計程車車頭後倒地受傷;留男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是吳婦肇禍,向吳婦拿了2000元維修費後駕車離去,警方到場處理後發現是三車交通事故,將他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要他接受2場法治教育。
「發生車禍,不管有無責任,最好等警察到場處理後再離開,這是最好的自保之道。」檢察官說。留姓計程車司機等紅燈時,機車騎士碰到他的車頭受傷,他認為自己不是肇事者而離開,觸犯肇事逃逸罪,檢方的緩起訴有點顛覆一般「肇事者逃逸才有罪」的觀念,但檢方表示,法律上的解釋卻不一樣。
檢察官指出,肇事逃逸的立法意旨是希望駕駛人在車禍後,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傷亡,這是針對車禍事故中的「所有駕駛人」,而非「肇事者」,也就是說,在場的駕駛人都應該協助,包括打電話叫救護車送醫等處置,只要落跑,不管是不是肇事者、有無過失,也不問被害人受傷輕重如何,都算肇事逃逸,並非「肇事者落跑」才有罪。
檢察官認為,碰到這種多車事故,只要有人受傷,相關車輛必須等到警方處理後才能移動,最好等警方到場處理完再離開,不要認為「不關我事」就離開,否則可能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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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撞上害自摔 不理仍算肇逃
摘錄自:2016/10/10. 蘋果日報【孫義方、鮮明╱台中報導】兩車沒碰撞,仍吃上傷害、肇事逃逸罪!台中市大甲區上周四發生一起車禍,一輛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警方認定休旅車和機車雖未碰撞,但休旅車切入車道、不讓機車先行導致摔車,有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送辦休旅車駕駛。
警方調查,大甲區經國路與文曲路口上周四上午八時許,一名黃姓男子(三十八歲)駕駛休旅車從路邊往左切入車道,後方有一名廖姓男子(二十五歲)騎機車,疑因煞車不及,連人帶車摔倒受傷。休旅車未停車離去,廖男追趕兩百公尺後攔車理論,不過休旅車駕駛稱兩車未撞到,是機車騎士自摔,不理會逕行離去。 
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現場勘驗,發現機車煞車刮地痕與機車停下處約十公尺,廖男倒地處和休旅車距離五公尺,兩車很近,廖男不煞車會撞到休旅車,切車與摔車有因果關係;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可處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律師呂勝賢表示,交通事故認定並非以碰撞為必要條件,黃男如果切進快車道速度過快、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造成廖男緊急煞車自摔,廖男有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另檢警若能證明黃男明知後方有車因其切入車道而自摔,仍未停車察看及報案,肇事逃逸罪就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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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法律漏洞 男利用支付命令詐財未遂
2014/06/25 蘋果日報【鄧玉瑩/台中報導】有毒品前科的男子李和展(43歲),去年聽從一名不詳男子「阿凱」的指示,用一張未曾寄出、內容寫黃姓女子欠款4990萬元的存證信函為憑,向法院以簡易程序聲請一張支付命令,並聲請強制執行。直到黃女發現自己的存款、股票遭到法院查扣,才知遭人設局,趕緊向台中地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保住自己的財產。台中檢警於今年4月將李拘提到案,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將李提起公訴,並全面追查在逃的男子「阿凱」。
黃女曾於今年1月17日委請立委江啟臣召開記者會,指控「支付命令」的簡易流程太草率,讓她受害。黃女說她前年就曾經因為收到詐騙集團的假公文,被騙207萬元,如今又來個「支付命令」,她當然置之不理,沒想到卻因此差點賠了老本。
台中地院庭長劉長宜表示,黃女一向法院反映遭設局,法院執行處立即處理,讓黃女未受損失。「支付命令」屬於形式審核,當初的設計就是為了要簡便程序,所以只要債權人提出標的和金額,法院就可以核發支付命令,這確實很容易成為詐騙人士利用的工具,宜需適度修正。
不過依照規定,「債務人」可以不用任何證據,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就直接依法駁回,所以為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在收到法院通知時,還是要去查明真相,瞭解實情並做處理,才不會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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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屋到簽約 建議都錄音錄影
2014/06/27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法界人士指出,建商、房仲或賣方在售屋時,刻意隱瞞房屋瑕疵,房價因瑕疵減損,不知情的住戶可提告求償。建議買賣雙方在看屋及簽約時錄音、錄影,日後有糾紛可舉證。
北部一名資深法官說,交易房屋時,賣方應充分告知買方屋況,包括漏水、違建、甚至是凶宅等瑕疵;若未充分說明或刻意隱瞞房屋瑕疵,買方可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減少買賣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等訴訟。
如凶宅屋主隱瞞凶宅事實而賣屋,買方事後才得知,可打官司要賣方賠償或返還部分購屋錢,賣方也可能吃上詐欺官司。若買方明知房子有瑕疵而購買,日後再以房屋瑕疵為由提告求償,就會被打回票。
他說,類似案件雙方常各說各話,若沒有充分舉證對方知情或隱瞞,法官只能憑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判斷誰。建議交易房屋時,保全完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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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新制上路 被捕軍民有權「聲請見法官」《非由法院逮捕 均可提審見法官》
2014/07/08 ETtoday【社會中心/台北報導】提審法新制8日上路,民眾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或拘禁,卻缺乏即時司法救濟途徑時,都可以聲請提審,例如關禁閉的軍人、外籍勞工、強制住院的嚴重精神疾病患者、見義勇為第三人都可以書面或是言詞聲請要見法官,以保障人權。遭限制出境原則上應不適用提審法。
司法院上午舉行「提審法新制上路記者會」,院長賴浩敏致詞時表示,提審法新制的施行,提供被逮捕、拘禁的人民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不但與國際上保障人權的潮流接軌,同時更彰顯對於人身自由維護的重視,是台灣人權進步的重要表徵,也是司法專業社群每一份子的榮耀。
司法院表示,提審法於民國24年6月21日即已制定,並於35年3月15日實施,甚至早於憲法施行。但根據司法院統計,本次修法前,提審成功的案例非常稀少,過去提審案對象限制在刑事被告,所以聲請核准重獲自由率僅3%,使得提審法保障人民免受到公權力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的功能幾乎無法發揮。
司法院說,新制上路後,凡是民眾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例如受悔過處分的軍人、強制住院的嚴重精神病患者、外籍勞工、遭收容的外國人、人口販運被害人,不分本國或外國人,由本人或見義勇為的第三人都有權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不收取訴訟費用。而且提審是「救急」的制度,人民聲請提審,以書面或言詞擇一為之均可。
法院收案後若認為有提審必要,須在收到聲請後24小時內發出提審票,逮捕、拘禁民眾的警察或行政機關收到提審票24小時內,須將被逮捕、拘禁的民眾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合法。若民眾聲請提審遭法院駁回,可在10天內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若兩度遭駁回則不得再抗告。
針對遭限制出境是否適用提審法,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表示,原則上應不適用,但這涉及審判事項,由法官依個案認定。至於提審法未規定法院管轄權,她表示,傾向由民眾遭逮捕拘禁該地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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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花控劣警 脫光搜身
摘錄自:2017/09/06蘋果日報【特案組╱新北報導】太離譜!怎可非法逮捕!新北市一對姊妹,日前到大哥家找尋母親,未料卻被小妹控違反保護令,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還被要求脫光搜身、遭觸碰私處,直到上了法庭,法官裁定警方非法逮捕,兩人才被釋放,事後姊妹不堪受辱控告警方非法逮捕,警方卻堅稱:「未發現警員不法!」專家表示該姊妹並非毒品犯或重大通緝犯,痛批警方違法脫衣搜身,且不符合比例原則。
姊妹中的張家大姊(五十歲)回想過程,迄今仍恐懼羞憤,她指控,上個月二日晚上十時許,父親找不到母親,便找了她和二妹(四十五歲),一同去新北市三重區大哥家的轄區永福派出所,請求協助打聽母親下落。 
當時在三名警員陪同下到大哥住處找人,大姊說:「但大哥以沒有搜索票為由,拒絕警方入內。」他們只好回警所報案失蹤協尋,豈料永福所長梁久旭後來帶著張家大哥、小妹及姪女現身警所,「說我和二妹違反保護令,是現行犯當場逮捕。」 
大姊解釋,原來今年五月底,她與二妹在小妹蘆洲租屋處,三人嚴重口角,不歡而散,小妹事後聲請暫時保護令,「限制我和二妹,不得對小妹及其子女有騷擾行為,但八月二日我們是去大哥住處找媽媽,當時也沒看見小妹。」
大姊指出,警方逮捕她們時,未開立「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女警還用手「拍搜檢查」,未料與二妹被送到三重分局,又再次被女警要求脫光搜身。 
張家二妹說:「我很緊張,還問為什麼又要搜身?女警說請我配合,接著就請我把全身衣物都脫光。」二妹描述:「衣物都脫光後,女警觸碰我私處,然後要求我轉身再蹲下,又觸碰我臀部。當時我很難堪,深感被羞辱。」
當時在場的警員則指出,張家姊妹回到永福所時,小妹來電表示姊姊們違反保護令,還約所長梁久旭到附近超商出示保護令,警方確認後才逮捕。新北地院法官卻認定,無證據顯示姊妹倆與小妹有直接接觸,且小妹指控姊姊們違法,出示保護令時,與案發時空有相當間隔,故判逮捕拘禁不合法,當庭釋放。 
《侵人權可求償》事後姊妹倆也為此提告,三重分局則澄清,未發現不法且警方有權力搜身。至於為何要求姊妹脫光衣服,警方卻拒絕說明。
對此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痛批:「不可思議!」指這對姊妹經法官審理裁定,既非現行犯也非準現行犯,警方非法逮捕已涉妨害自由,無論故意或過失,都已侵害人權,民眾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趙君宜則指出,非法逮捕已涉《刑法》,最重可處五年徒刑,加上警察為公務員,依法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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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法院逮捕 均可提審見法官》
此次張家姊妹倆遇警方非法逮捕,幸經聲請提審當庭釋放,許多民眾都好奇,二○一四年上路《提審法》究竟有何效力?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民眾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均可聲請提審見法官,外國人也適用。
事實上,二○一五年六月,韓國關廠工人李姓男子也是利用此方式,得以洗刷罪名,當時他在參加永豐金控股東會時被捕,由於李男認為警方非法逮捕,故向台北地院聲請提審,法官根據蒐證畫面,確認李男並非滋事民眾,最後也裁定當庭釋放。 
對於張家姊妹被要求脫光搜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認為,姊妹倆既非涉毒品案,不可能在私處藏毒,亦非重大刑案嫌疑人,實在沒必要脫光搜身,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範內容。 
律師趙君宜則建議,民眾若遇警方非法逮捕,除向法院聲請提審外,當下大聲呼救,請路人蒐證也是方法之一,但切勿與警發生肢體衝突;面對警方要求搜身,也可要求警方說明理由,並提出異議,製作異議紀錄。 摘錄自:2017/09/06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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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檢座批警太誇張:沒有法令可叫當事人脫光》
張姓姊妹只被控違反保護令就遭脫衣搜身,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有點誇張」,他認為警方已逾越權限,過去此類案件通常只需釐清被告有無毆打、騷擾、跟蹤或恐嚇原告等行為,根本不用搜身,遑論脫衣。
林俊峰說,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對於逮捕時可以搜身,但沒有任何法令可以叫當事人脫光衣物,就算警方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也是違反搜身的比例原則,若沒取得同意,還恐違反刑法強制罪。
林俊峰指出,警方通常在兩種情形下可要求民眾脫衣搜身,一是面對轄內毒品治安人口,懷疑將毒品藏塞胸罩、內褲或肛門,為釐清得依職權要求脫衣搜身;二是懷疑嫌犯將傷人刀械藏於私密部位,也能要求脫衣搜身。
一位不具名法官認為,除非警方有跡證顯示民眾可以被搜身,或有必要性,否則已違「最小侵害原則」。
至於張姓姊妹是否為現行犯,律師張進豐認為,如果警方認定張姓姊妹確實違反禁止騷擾保護令的事實,以現行犯逮捕無問題。律師陳重言說,施行犯罪後「一定時間」內仍可依「準現行犯」逮捕,但法條與實務未明定這段時間多久,這部分屬於法官的判斷餘地,無客觀標準。逮捕酒駕犯即是例子,警方通常會先請示檢察官是否依現行犯移送,檢方複訊再決定請回、交保或聲請羈押。摘錄自:2017/09/06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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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警方查驗身分無疑,憑什麼搜包、搜車甚至脫光搜身?
 摘錄自:2017/04/07  自由電子報【文/法操司想傳媒】警察攔檢是否正當,皆仰賴於法律賦予之警察職權。但如果遇到警察疑似濫權執法時,又該如何保護自己及捍衛自身權利,有些個人權利你不得不知道!
據新聞報導指出,北市一名女子搭友人車遭攔檢,警方查驗兩人證件並「搜車、搜包」,怎料一無所獲後,女警竟帶女子至超商廁所「搜身」,不但要女子解開胸罩、脫下內褲,還指示原地跳兩下,但最後,仍然什麼也沒查到。女子不堪全身被看光,飆淚泣訴:「雖然(全裸)只有5秒,卻是莫大侮辱!」
由於近年來酒駕事故頻傳,其中又常見死亡車禍,導致許多家庭家破人亡,所以,每逢假日、春酒、尾牙季,總可見大批員警,駐點在各個交流道或各大馬路,進行臨檢盤查,這是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所賦予警察單位的權力,係屬合法。
但是,本案中的女子不僅被要求盤查,還被要求「脫衣」盤查,這到底算不算是警察的權力範圍呢?警察究竟有沒有執法過當?就讓《法操》解析給你聽。
一般遇到酒駕臨檢站,會見到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所賦予之權力,禮貌地請駕駛搖下車窗,再對車內深吸一口氣,確認無酒駕嫌疑後,即會放行,不至於造成民眾極大的困擾。
但在本案例中,女子搭友人車遭攔檢,警察已先查驗了兩人的身分,發現並無疑慮,隨後卻又繼續查驗「包包」,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要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根據媒體報導,該名女子僅搭乘朋友座車外出吃宵夜,根本不符合檢查包包之法定要件。
而後警方甚至「搜車」,仍然一無所獲。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必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始得檢查交通工具。就以上兩點,警方就已有濫權執法的疑慮了,沒想到最後,竟然還要求女子配合「搜身」甚至脫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本案件中,警方已事先盤查當事人之身分,該女子並非被告,更不是犯罪嫌疑人,更不符合此項規定。種種要件觀察起來,實屬警方濫權執法。
幸好,根據媒體報導,中山警分局督察組坦承警員攔車盤查「逾越比例原則」,已對在場的戴姓、陳姓警員及陳姓女警各記小過1支,也算還給民眾一個清白。
《法操》在此也提醒各位讀者,如果遇到警察疑似濫權執法時,可以馬上依照警察職權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且員警須依法製作「異議紀錄」,並且交付於當事人。若因此致生損害,日後便可以此當作證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依國家賠償法提出損害賠償,但切記,一定要在事情發生的「五年內」提出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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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遺失或不用 務必辦停話
2014/07/28 聯合報【記者黃捷/基隆報導】百發百中通訊行負責人林世英提醒,預付卡門號一經配發,只要SIM卡在手,在便利商店、通訊行或門市購買儲值卡就可補充話費,不須驗證資料,就算用完後沒有儲值,也要半年才會失效。預付卡門號若遺失或不再使用,務必辦理停話,避免有心人士盜用。
許多民眾害怕自己毫無節制的講手機,或是家長欲限制子女們的通話費,通常會選擇使用預付卡門號,但若使用者用完隨意棄置,或遺失未辦理停話,該門號都很可能淪為詐騙集團行騙的工具,因而吃上官司。
張姓男子使用預付卡門號的手機遺失,以為最多只會損失卡內餘額100多元,未辦理停話,也未報警,未料該門號竟遭詐騙集團盜用,詐騙集團去年透過電腦網路散布不實的借貸廣告,並留下該門號做為聯絡電話,許姓被害人被騙2萬6000元,警方循線逮獲張男到案,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最後雖無罪,但他打了1年的官司,還賠了一大筆錢,真是虧大了。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雖然許多民眾遭詐騙集團盜用帳戶、門號,檢方都以不起訴處分,但也有確實以販賣方式賺取不法利益的犯嫌,會以遺失作為藉口,區分兩者的關鍵即時遺失後的第一時間當事人是否有掛失或報警,因此民眾務必做好這兩個動作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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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所有權仍屬出資者
2014/08/03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借別人名義登記的財產,到底算誰的?桃園地院民庭指出,這些財產應該是出資者所有,想私吞沒那麼容易、要出售也得經對方同意。
民庭法官指出,「借名登記」就是「借你的名字用一下」,坊間相當普遍,如早年農地買賣必須要有農民身分,非農民就得以人頭「借名登記」,又如個人因信用問題,無法貸款或貸款成數較低,也可能找親人借名登記,順利取得貸款,這類借名登記的契約,想私吞並不容易,因為可以從誰付頭期款和貸款查出真正所有權人。
更常見的是父母以年幼子女名義登記的房地產或其他有價證券、用子女名義存錢等,因為出資、管理和使用權都是父母,錢和房子當然是父母的,兒女想花用或賣房子,要經父母同意,長大後偷賣,可能挨告,最後還是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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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 憨農遭奪產 村民公憤《民法》「賭債非債」
摘錄自:2016/06/01 蘋果日報【高堂堯╱南投報導】南投縣名間鄉大庄村長陳木根表示,陳姓茶農(六十歲)患中度智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陳姓茶農的妻舅指出,日前他幫妹婿處理農保事宜,發現總值五百多萬元的一分多地茶園、二層樓透天厝住屋等六筆土地和房屋,都移轉到妹婿友人、男子陳瑞原(五十二歲)名下,追問才知去年底到今年三月,妹婿多次被陳瑞原拐帶至其南投市租屋處賭梭哈,還有越南妹作陪色誘,妹婿狂輸八百萬元。 
茶農女兒說,一家四口有三人屬身心障礙,父母及哥哥均患有智障,全家只靠父親修單車打零工月入三萬多元維持溫飽,如今土地房產都被騙走,「全家人隨時會被掃地出門」。 
村長陳木根昨率二十多名村民,到茶園阻擋代書鑑界欲出售的動作,並立起「本土地有糾紛,請勿買賣」、「詛咒買賣土地者死」標語,高呼「欺負弱勢」聲援茶農。陳木根痛批,陳瑞原是同村人,竟騙光陳姓茶農祖產後落跑,要求相關單位協助,不能放任惡徒欺壓百姓!
律師林瓊嘉表示,陳男設局誘人欠下賭債、以不動產抵債,涉犯《刑法》詐欺罪嫌;另依《民法》「賭債非債」,欠錢者可免還,陳姓茶農家屬、檢警和縣府社會處或社福機構,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將其視為無行為能力人,請求撤銷先前簽署的法律文件,做為救濟方式。
律師林瓊嘉表示,「賭債非債」是依《民法》相關規定,因賭博屬於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不法行為,賭債屬不當得利,因此若因賭博欠下賭債,可以不必還債,如果因欠賭債遭逼債或簽本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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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新制上路 查扣物品上網拍賣
摘錄自:2016/07/01 民視新聞【民視新聞陳妍伶、郭南宏台北報導】7月1日,法務部的沒收新制正式上路,以後各地地檢署查扣到犯罪集團的跑車、名牌包等等,都會上網拍賣,民眾只要動動手指頭就可以撿便宜,另外新制在沒收的規定上也有很大進步,特偵組首先拿汪傳浦案試刀,要追回300億不法所得。
法拉利千萬跑車、最新款的保時捷休旅車,還有百萬哈雷重機,這些全都是檢調在吸金案中查扣的車輛,如果確認,是集團成員用犯罪所得買來的,就通通可能變成拍賣物,但要到哪裡標?今天(7月1日)開始,法務部官網上多了一個查扣變價專區,名牌包、3C用品、農產品都能標到。
特偵組發言人郭文東:「各地檢署如果有查扣的扣押物,要拍賣的話可以上網登錄。」除此之外,沒收新制也在今天(7月1日)上路。新舊制最大差別在於,舊制規定,犯罪所得要在判決後才能沒收,所以逃亡海外的通緝犯,就拿他沒輒,新制只要確認不法,就可以宣告沒收,另外舊制,只能沒收被告本人的不法所得,新制則是對被告的子女、公司等都可以追討,就算犯罪所得已經花光,也可以變賣他的私人財產償還,新制上路,特偵組第一個就拿汪傳浦案試刀。
特偵組發言人郭文東:「本案向北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我們將循司法互助程序,向瑞士請求把裁定的金額,返還給我們來執行沒收程序。」
以前沒辦法追討,是因為汪傳浦逃亡後病逝海外,案件無法審理,依照舊制,沒辦法追犯罪所得,但新制上路後就沒這限制,而且包括大統長基及頂新混油案,以前只能沒收本人的不法所得,所以2間公司罰金都只有幾千萬,逃過鉅額求償,但現在不一樣了,所有審理中案件,都適用新制,要犯罪者不能再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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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行車記錄器 全民變警察抓違規
2015/05/07 聯合報【記者周毓翔、張裕珍/連線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三年前推出「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原本一個月不到五十件的違規舉報,從此數倍成長,上月超過五千五百件,足足成長一百倍。
國道警局表示,人手一機加上行車記錄器,「全民都變成警察」。檢舉開罰第一名是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這在以往幾乎不曾取締,主要是變換車道幾秒鐘就完成,員警很難瞬間舉證,「現在情況大不同」。
以往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多透過紙本郵寄,數量少;自線上檢舉違規系統建置後,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第一年檢舉案一下就增十倍,每月平均五百件,第二年升至一千八百件,去年再增至三千四百件,今年破五千件。
雖然沒有檢舉獎金,但愈來愈多「柯南」拿手機與行車記錄器「辦案」,樂於提供警方線索。國道二隊交通組長梅賢齊說,曾有路見不平者上傳影片,卅多輛車走路肩,一次拍齊,無一倖免。
國道警表示,有民眾不滿被開單抗議,警方說明是接獲檢舉,這名民眾隔天就拿著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影片光碟到分隊,說「我也要檢舉別人」。
梅賢齊說,不少正義之士挺身而出,曾有輛車違規行駛路肩,同時三、四人上傳影片檢舉。有檢舉人貼心「上字幕」,除在影片打上時間、地點,更在備註欄寫下違規者觸犯了第幾條規定。
國道警方統計,民眾最常檢舉的交通違規,前三名是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違規行駛路肩及違規跨越槽化線,占每月檢舉案件七成以上。平常以沒打方向燈為多,遇連假違規行駛路肩檢舉就暴增。
全民監督時代來臨,民眾扮柯南,蒐證檢舉變得簡單,後續處理的員警則大感吃不消,每月五十件暴增到五千件,員警說,處理一件檢舉案最快得花廿至卅分鐘,有時民眾傳來長達一小時影片,光是要找到違規畫面、確認違規事實、查詢符合的法律等等流程,就耗費大量時間,「人力真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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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離婚鋪路 是學習溝通與尊重
2015/05/25聯合新聞網【記者蘇位榮/專題報導】「我的女兒快結婚了,我擔心要是他們小 倆口以後離婚,那麼我女兒的財產可能會被女婿帶走。所以,我叫我的女兒跟另一半提議,簽個婚前協議書。」律師賴芳玉說,近幾年常見父母要求子女結婚前簽立婚前協議,上一代吃過婚姻的苦頭,積極為下一代安排婚姻的退場制。
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為,結婚容易相處難,相愛的男女進入婚姻後,現實生活磨掉愛情,才會了解簽署婚前協議的重要。
基金會主任王秋嵐指出,推動要結婚的男女簽立婚前協議,不是為離婚鋪路,而是希望雙方可以學習溝通與尊重,一旦他或她在婚前願意與你討論協議內容,建立互信互諒基礎,未來婚姻中遇到衝突的機會通常不多。
賴芳玉表示,台灣的離婚率世界第二高、亞洲第一高,從一九九二年至今,全台超過一百萬對夫妻離婚,「事先簽立婚前協議,可以減少離婚產生的紛爭」。
賴芳玉表示,婚姻制度採登記婚,她建議戶政單位,當民眾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在結婚證書上附件婚前協議的例稿,讓男女雙方有個名目可以討論,就算沒簽,也可讓雙方了解彼此的權利義務。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前會長張菊芳說,婚姻中瑣事太多了,以家庭生活費為例,法律規定「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條文很籠統,法院一般是認為各自負擔一半,但若是夫妻簽有婚前協議,約定負擔的比例,就可免除爭執。
再以自由處分金為例,若夫妻一方沒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務,雙方也可透過簽署婚前協議,約定由工作的一方每月提供一定金額供在家操持家務的一方自由處分,金額可依經濟情況變更而按比例增減。
張菊芳表示,如果協議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牴觸婚姻的本質將會無效,例如規範性愛條款、劈腿條款、或預立離婚的條件(什麼情況可離婚),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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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登門搜索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麼做
摘錄自:2016/03/07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台北憲兵隊昨驚傳非法搜索民宅,震驚各界,曾任法官的律師鄭光婷說,若民眾遇到司法警察登門搜索,對方必須先出示證件及搜索票,並告知涉犯案由,由於搜索票是由法院核發,也因此票上會有法院的官防、法官核章,以及該案的案號、當事人涉案的案由,若對方未出示搜索票,或是搜索票的格式有問題,民眾可以直接拒絕對方搜索。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施宣旭指出,即使執法人員沒有搜索票,但只要民眾同意搜索,就等同讓搜索程序合法,而司法警察通常會在民眾同意搜索後,要求民眾簽署搜索同意書,不過民眾在搜索過程中,有權隨時反悔,一旦民眾反悔,司法警察就需立即停止搜索。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徐仕瑋也指出,同意搜索書上有沒有事先填案號,應該完全不會影響到搜索的合法性,因為同意搜索並沒有規定一定的格式,這和法官發搜索票需要一定的格式,完全不同;鄭光婷也提醒,即使受搜索人並無犯罪嫌疑,但只要當事人同意,司法警察的搜索即是合法的,如此一來將導致搜索浮濫,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司法警察沒有搜索票時,拒絕搜索。
不過,鄭光婷補充,《刑事訴訟法》中明訂,若有下列情形,則即使沒有搜索票,也可逕行搜索,包括司法警察逮捕犯人時,可附帶搜索嫌犯的身體、交通工具等立即可觸及之處;或是逮捕、拘提被告、嫌犯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所在之處;又是或是有事實足認該處所內有人犯罪等等,不過若因上述情形搜索,搜索3天內須向法院陳報,若搜索被法官撤銷,則該次搜索所扣得的物品不得作為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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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借人錢沒簽借據 用這招來討錢
摘錄自:2016/04/06 蘋果日報【丁牧群/採訪整理】讀者吉米問:有朋友向我借了50萬元,最近我向她催討,她說會想辦法後就沒消息,甚至刻意在通訊軟體封鎖我。我只有匯款單沒有借據,也無對方身分證號碼,只知道姓名及居住路段,請問該如何要回那筆錢?打官司須律師協助嗎?費用約多少?找法扶基金會較便宜嗎﹖
律師陳佑仲答:沒 有借據情況下,可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並請法院依讀者所知的對方姓名、居住路段、電話等資料,向戶政事務所、電信公司函查對方真實身分。由於讀者有匯 款單,官司並不難打,只要對方無法合理交代為什麼讀者要匯50萬元給她,或是瞎掰理由,不被法官採信,那50萬元就會被認定是不當得利,必須還給讀者。
打贏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確定後,可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水,比較怕的是對方沒工作,名下又沒財產,不過打贏官司至少能取得執行名義,未來對方找到工作領薪水或銀行戶頭有錢了,讀者仍有機會把錢討回。
打這種官司有律師幫忙當然比較好,可以省去親自寫訴狀、跑法院的麻煩,請1位律師的費用大約是每一審6萬元起跳,如果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資格,法扶會安排的律師費用大約是每一審2到3萬元,以讀者這件民事官司來說,符合扶助的資格是「案件要有道理」,且讀者須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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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首例 5000萬房子「以房養老」富奶奶28年月領6萬
摘錄自:2016/06/04 中國時報【洪凱音╱台北報導】誰說申請「以房養老」的銀髮族生活都苦哈哈!台北市大安區有名坐擁近5000萬元不動產的富奶奶,最近也來申請以房養老,授信龍頭土地銀行核貸後指出,這是目前承辦以房養老中,擔保品鑑價最高首例,比平均1000萬元的資產高出近5倍。
原來這名富奶奶年近70歲,與先生花了大半輩子努力工作,除了扶養小孩外,這間房子是他們最重要的資產,由於手邊現金不多、不想麻煩子女,更不想搬離生活機能好的大安區,於是富奶奶與先生商量後,決定將房子鑑價,向土銀申請以房養老。
土銀主管表示,這棟房子價值高,以撥款28年來看,富奶奶其實可以月領10萬元,但富奶奶向承辦人員說,手邊還有現金可以運用,每月只要6萬元就夠了。
土銀主管說,由於此案利息僅2%,與各銀行以房養老方案相較,較為優惠,月領6萬元,首年平均每月利息約600元,後面逐年升高,第28年,每月利息約3萬,但因總撥款額於低於總價5成,利息可掛帳上,等期滿一次清償,生活品質也有保障。
行庫主管表示,都會區的老太太、老先生申請以房養老,一方面不想看子女臉色、享有尊嚴,也能享受更好的老年生活,主管說:「花大半輩子努力,何必過得這麼節儉呢?」有80歲的老奶奶希望請個外傭來照顧,也有老先生把以房養老的錢,用作家人聚餐、買禮物給孫子的資金,追求老年家庭生活更和樂。
因應高齡化時代來臨,公股行庫推出的「以房養老」,其中,率先推出的合作金庫銀行,承作案件已突破200件,貸放金額逾10億元;土銀也表示,受理案件達154件、貸放金額約8.1億元。
八大公股行庫中,已有包括台灣銀行、土銀、合庫銀、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台企銀等6家推出以房養老商品;華銀自3月底「安養房貸」開辦以來,客戶詢問度非常高,有人剛滿65歲就來申請、最高齡者為87歲。
台企銀則是將申請門檻降至60歲(其他行庫多為65歲),台企銀主管透露,有名60餘歲客戶,考量台灣地震頻繁,擔心房屋因地震而受損或滅失,銀行不再撥款,便來辦理「安老快活」專案,讓自己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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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銀行表示,華銀推出的「安養房貸」因採不動用不計息,且每月未用動的額度可累積至下一個月動用,比起其他銀行以每月固定撥款,即使不動用也要付利息的方式,更受銀髮族青睞。
例如若核貸動用額度為10萬元,借款人僅動用3萬元,就僅需繳納3萬元的利息,也可以隨借隨還,資金使用靈活無負擔。
華銀也結合「安養愉生傳承信託」,借款人可指定受託人(華南銀行)協助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及其所生收益,不僅防詐騙,更能協助貸款人處理生活事宜。
臺企銀推出的以房養老商品,可申辦年齡門檻為60歲,許多詢問的民眾年齡集中在60∼65歲,明顯較其他銀行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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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2016/06/04 工商時報【資產多元配置 保障老年生活】保障晚年擁有高品質生活,除以房養老,理專建議,可依自身財務狀況,選擇換低總價、小坪數房子,多餘現金除做定存,還可多元配置保險、股債平衡基金、績優股等,讓生活有保障外,還能追求固定收益。也有銀行依年齡差異,推動結合以房養老、保險及基金等不同套裝方案供選擇。
對於外界質疑,申請以房養老,即使支付利息不高,仍會造成資產減損,理專建議,可撥出一點資金,買股債平衡式基金等,賺點閒錢。惟投資都有風險,長者們須精算,避免市場反轉,老本不保。且老人家經常搞不清楚買了什麼、配置哪些?建議資產配置不要太複雜,以簡單、保本為主就好。
第一銀行主管指出,以房養老適合手頭並無充裕現金或其他資產客戶,雖有利息,但沒有償還本金壓力;且不同年齡可承受風險各異,所以一銀針對40∼55歲、55∼65歲及65歲以上,分別設計搭配年金保險、長照險及醫療險、基金、債券及台外幣存款等方案,讓長者退休生活更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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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才知遭課奢侈稅 房仲隱瞞遭訴
摘錄自:2016/12/27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7日電】一名陳姓房仲人員為迅速成交,涉嫌隱瞞賣方所欲出售房產可能被課以奢侈稅,之後房屋順利售出,賣方隔年收到補稅通知並遭罰款,憤而提告,檢方今天依背信罪將陳姓房仲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陳姓屋主於民國104年6月間委託陳姓房仲出售名下房產,雙方並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起訴書指出,陳姓房仲明知屋主非自住且持有未滿2年,可能被課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但他為迅速成交,竟選擇刻意隱瞞,而此房產也在1個月後以新台幣720萬元售出。
事後,陳姓屋主收到國稅局補繳稅款通知書,以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漏報稅款92萬元,並罰款23萬元。屋主憤而提告,檢察官依背信罪將陳姓房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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